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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告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网络整理 2006-3-18 8:22:47
 为切实做好2006年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招生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通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严格规范管理,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扩大培养单位自主权,调动院、系和导师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复试的科学性、规范化和有效性,提高复试质量;鼓励学科建设水平高、科研经费充足、人才培养声誉好、生源市场和就业市场广阔的院系多招生;以考生为本,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精神,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组织机构

    各培养单位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办事公正、无亲属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师组成,并设组长,另安排记录员一人。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所有老师都要进行必要的政策纪律培训。

三、划线原则

    以招生指标、学科建设需要、科研经费、生源状况、师资力量、就业率等因素为依据,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分数线既要有单科要求,又要有总分要求;一般复试考生数为录取人数的120%。

四、复试要求

    根据《武汉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自身特点,各培养单位提前公开复试的科目、标准、程序、形式(其中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和面试必不可少),公布各专业的招生数和计划内指标数,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遵循复试工作基本规范。

    1、专业课笔试(包括答题、画图、撰写研究设计等)。自行命题阅卷,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2、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听力测试可以单独放录音笔试,也可以结合口试通过对话形式进行。口试试题可以事先印制若干套,由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题目。

    3、综合面试(含专业思想、治学态度、动手能力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要详细记录,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每名考生综合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4、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包括已毕业两年的大专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结业生),必须严格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试题难易程度按本科教学大纲要求掌握。

五、成绩核算

    复试成绩占30~50%。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的某一方面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由培养单位据实决定。相对高分者,列入国家计划培养;相对低分者,列入自筹经费和单位委托培养。合格的推免生和“强军计划”考生,优先列入国家计划培养;单考生全部列入单位委托培养。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不予录取。

六、录取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做好“强军计划”和“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落实工作。

七、调剂录取

    我校不接受校外生调剂。

    校内不同学科专业之间考生的调剂,原则上应统考科目相同、专业考试科目相近或专业相近,且初试成绩合格。凡需要调剂的考生,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写明理由,经两个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调剂生须严格复试,必要时加试两门笔试科目,并列入自筹经费培养。

八、工作安排

    我校复试工作安排在2006年3月25日—4月3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由各培养单位通知到考生本人。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复印件和准考证,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红章)。培养单位安排专人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按报考条件严格审查考生(含统考、联考、单考、强军计划)报考资格。

    复试费由各院系按校财务部有关规定收取。

    所有考生的复试记录表及初录名单、数据库于2006年4月5日交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处。各单位要为落选考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调剂单位。

九、工作要求

    1、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全面负责,所有上报意见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在本《通知》精神指导下,要尽可能细致、周密、操作性强,并于2006年3月20日11:30以前(含3月18日、19日)报研究生院。考生是否具有复试资格,以院系通知为准,请考生与报考学院联系。

    3、正确处理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严格地执行上级关于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特此通告

    附:各培养单位联系电话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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